杨某通过他人得知有一对年轻夫妻(女方未满18周岁)因自身没抚养能力想把亲生儿子给他人收养,遂介绍亲友金某(49岁、无子女)与该夫妻对接,先后对婴儿体检、签订《送养协议》并支付营养费5万元,尚未办理收养手续,因该婴儿的其他家属报案,公安对上述牵涉人员统一收网。
△ 2023年9月27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当日改为取保候审;
一是杨某在主观上是为帮助亲友金某收养孩子,而不是帮助出卖孩子,应当评价为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
二是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共同生活的亲属、亲友参与的,只对其中起最大的作用的人员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杨某仅起辅助、次要作用,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还涉及到另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区分民间送养行为与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的界限。区分的重点是行为人有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鉴于此,团队也整理出文章供大家参考。
2022年6月24日至28日,船主俞某、俞某甲、俞某乙等人在禁渔期分别驾驶“三无”船舶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回港后,俞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俞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俞某甲、俞某乙等人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立案侦查。
船主俞某甲、俞某乙等人各自船舶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达25万至30万余元不等。
俞某1在全国疫情解除前被数罪并罚判处实刑;俞某等人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另案处理。
一是该案的前期处理可谓一波三折,虽然是取保候审状态,但因该案引发疫情防控,带来较大社会影响,公安压力很大,多次欲提请审查逮捕。当事人的心情隔几天就跟过山车似的,提心吊胆,办案律师在这期间也多次冒着疫情风险奔赴配合村支部俞书记协调沟通。
二是该案虽然没有罚金刑,但若按照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25万元至30万元)来认定违法来得到的和缴纳生态修复金,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经济负担。
针对“违法来得到的的认定”提出,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经营利益型犯罪,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来得到的”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的规定予以扣除船员的薪资、出海的船舶油费以及人员生活成本部分,以实际获利来认定违法来得到的。从判决结果来看(认定退出违法来得到的2万元至4万元),取得了积极效果。
针对生态修复金问题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其中指导案例三“林某某、高某某非法采矿案”明确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某县人民检察院未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某县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不应适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之第十六条:“直接损害评估主要是评估非法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其他渔获物的价值,根据销售金额进行认定”来进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
三是为了争取适用缓刑,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与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不可或缺。在取得当事人认可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向法院提出采取增殖放流、提供公益性劳务、购买海洋碳汇核销等替代性修复方式方案,以减少生态修复金的数额。
经核查,海洋碳汇与林业碳汇的普遍适用不同,目前仅有漳州市东山县有海洋渔业碳汇项目可通过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认购进行司法核销,案发地某县尚无海洋渔业碳汇项目,出于生态修复海域等因素考虑,决定不开展购买海域碳汇核销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已经被各地法院普遍采用,在适用上没问题,但仍需要当事人出钱购买鱼苗,并未从根本上减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公益性劳务代偿成为本案的创新点和突破口。为增强公信力和实现有效监督,积极协调所在地镇政府作为第三方对后期履行做监督、指导,由当事人与所在地村委会签订《劳务代偿协议》,分期在禁渔期内对指定海域范围内进行海洋垃圾打捞及海岸线环境整改治理,并由村委会定期向某县人民法院报告履行情况。
四是该案的妥善处理,离不开村支部俞书记等人从中沟通协调、做了大量工作,让办案律师都心生羡慕当事人有这么好的村干部。
该类案件还会涉及到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等问题。鉴于此,团队也整理出文章供各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