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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又打折了!多城空置房物业费可享折扣业内:望全国范围推广

来源:牛宝体育平台靠谱吗    发布时间:2025-03-06 15:47:22

  在不少业主尚在苦恼如何将居高的物业费价格降下来时,多个城市已经推出了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政策。例如,江苏镇江等地宣布

  对此,多位专家向《华夏时报》记者分析指出,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是一种优化的方向,能够更好的降低部分家庭的支出压力,对拉动别的方面的市场消费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空置房得到的保洁、保全等服务相对较少,对空置房的物业费进行打折,符合质价相符的原则。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有利于减轻购房人负担,也利于住房销售和去库存,期望进行推广。

  日前,镇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

  经确认后,空置不超过24个月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空置超过24个月的由双方协商确定,未协商或未能达成一致的,继续依规定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镇江市政府官网表示,物业服务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配套政策,修订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落实中央“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具体措施,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据镇江当地人士透露,目前镇江已经开始执行新政,如果有符合标准的空置房,业主只需要向物业提交申请就行。

  江苏省内无锡、句容等地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其中,在群众的呼声下,2月17日,句容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普通住宅空置期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减免30%。

  而除了江苏,其他省份也有类似的优惠政策。公开消息显示,甘肃兰州、湖南长沙等地,均针对空置房有不同程度的物业费优惠政策。其中,去年甘肃兰州新区就明确规定,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房屋,可以申请减免50%的物业费。

  一位来自山东东营的网友“四喜丸子”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我们这里的房子不住,停水停电,物业费也可以减半。我刚买完房去物业交费的时候,就向自己的物业管家咨询过。”据“四喜丸子”透露,邻居家的空置房已经成功申请到了物业费折扣。

  “对空置房全额收取物业费,从某种角度上讲,并不是十分合理,打折正是一种优化的方向。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可以降低部分家庭的支出压力,对拉动其他方面的市场消费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院长陈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物业费收费需要同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对等。空置房得到的保洁、保全等服务相对较少,对空置房的物业费进行打折,正是符合了对等的原则。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也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物业空置费打折有一定的合理性,空置与常住住户的物业服务工作量还是有区别的,常住户会产生垃圾等服务,空置户较少;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有利于减轻购房人负担,也有利于住房销售和去库存。

  更多的业主表示,自己所在的城市尚未能享有上述优惠政策,对于镇江、句容推行的空置房物业费打折政策表示羡慕,希望自己所在的城市尽快给出类似的优惠。

  此前,在江苏南通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平台,通州区发改委回应市民提问表示,目前南通依照《江苏物服业务收费管理办法》收取物业费,该文件对于空置房物业费打折并没有明确规定,南通现在不强制要求物业公司对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不过此时,江苏南通通州区发改委透露,目前江苏省住建厅正在修订物业管理条例。

  南通人朱潇(化名)十分关注空置房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的变更。近日,朱潇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虽然目前南通尚未发布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依据目前的风向推断,政策落地是早晚的事。

  不过,值得留意的是,在法律法规层面,目前我国并没有对空置房物业费优惠有明确的规定。在2018年3月19日第三次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而《民法典》指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网友“新梦自由”在杭州购买的房子已经空置了4年,一天也没有居住。得知当地未有相关优惠政策,尝试自行跟物业方谈折扣,但是物业方未能同意,仍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新梦自由”告诉记者,物业方还表示,以后卖房也需要缴清物业费才可以交房。

  网友“momo”在郑州购置的新房空置了三年,未缴清2024年物业费,因为个人资金困难向物业方“河南正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打折”,同样未能获准。而在2024年底收到了物业方的民事起诉状,主张“momo”付清物业费和违约金共计2957.3元。2月19日,“momo”告诉记者,物业费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对此,陈晟向《华夏时报》记者指出,目前大多城市的物业公司都是在全额征收空置房物业费,对于征收困难的业主,甚至不惜动用法律手段去追缴。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很难有足够的动力去推动空置房物业费免费。物业费收费还是应当质价相符,提供和收费标准相匹配的物业服务,在当下物业方可以通过人工智能等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并降低服务的人工、投入。

  “希望未来在全国推广空置房物业费折扣的做法。”赵秀池补充表示,物业费降低收费还有其他方式可尝试,可以尝试结合小区公共空间和公共收益,也可尝试退休人员小区物业自治等方法降低物业费支出。(华夏时报2025年2月21日)

  各市(区)经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句容市发改委,镇江经开区经发局、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镇江高新区科发局、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明确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经开区、镇江高新区)空置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业主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注明空置起始时间,由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认定为空置。经确认后,空置期间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的相关标准的70%交纳。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执行,其它仍按照《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发改规发〔2020〕1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按照国家、省最新政策执行。

  各辖市、区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新区经发局、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科发局、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价规〔2014〕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镇江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润州、丹徒、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负责制度。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负责市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并公示后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收费,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第七条非普通住宅(认定标准见附件)、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或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其中,非住宅汽车停放收费按照《镇江市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市发改委应会同市住建局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十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建筑面积计收;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收。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依法改变设计用途的附属房屋物业公共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按照约定标准计收。

  (一)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和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费支出。

  第十二条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共服务成本费用测算材料;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登记表;合同备案通知书、备案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价格信用承诺书及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或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和汽车停放费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应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代收代交费用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代收代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住宅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实际入住或使用后不可再享受减免优惠,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在装饰装修期间应全额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或政府指导价标准变动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相关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公示后约定执行。

  分期开发项目如全部开发完毕后符合物业公共服务费上浮条件,可按上浮后物业公共服务费备案,但在分期开发期间物业硬件、服务等暂未达到上浮条件的,物业公司按照未上浮前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待项目全部开发完毕符合上浮条件才可按备案上浮后物业公共服务费收取。

  第十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电子对讲门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非经营性电瓶车充电设施、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车位、车库。

  第十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公布本地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前期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汽车停放费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的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费用。

  机械式停车位汽车停放费减半收取,机械式停车位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检测等运行维护费另行收取。

  第十七条车位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单独列帐,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示,并主动上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

  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专有、专用的车位、车库,应当区别车位、车库的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车停放费和租金。

  同一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保持一致,地下与地面的汽车停放费标准应当保持合理比价。

  汽车停放收费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与业主在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合同约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与车位使用人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汽车停放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使用,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在规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收取的汽车停放费、租金,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用于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有剩余费用的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允许其他外来车辆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车的,在约定时限内免交汽车停放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除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外,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的费用,以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需要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营收支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以根据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办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停放看管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电动车、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与车主或使用人按实分摊、约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代收代交费用,是指物业管理区内,共用的电梯、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代收代交的费用。

  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的相关成本不得重复收取。分摊办法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预收费用与实际分摊费用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多余部分也可自动转为预付费。

  第二十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四张出入证(含IC卡等)和一张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四张出入证(含IC卡等)和一张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九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对住房进行装修期间,装修材料运送、搬运等服务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指定、垄断服务,相关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提供服务者双方协商约定。

  装修押金保证金、装修人员出入证等以及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的品质协商约定。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证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三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单独列账,独立核算。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电梯运行电费分摊等情况,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同时将相关公示信息在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场所长期留存备查,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代收代缴的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结算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电费,并按规定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鼓励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管理。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定期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实施管理和服务的具体物业区域单独建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的保证金、押金应当符合规定,严禁以保证金、押金变相收费。

  第三十六条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扩大范围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收费行为。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活动的行业监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有超标准收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低于服务等级提供服务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惩戒。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且经法院判决仍拒绝交纳的,应纳入其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收费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对于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已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或已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可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之外的其他管理人提供物业服务的,其收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镇江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镇价规〔2014〕2号)同时废止。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2/3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或住宅类型为酒店式公寓的,这一区域内的住宅均定义为非普通住宅。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若有不同类型住宅的组团,住宅建筑均为低层住宅(指地面以上不超过3层,含3层);或不超过5层(指地面5层,含5层)的多层住宅,且建筑形态为独立式别墅或联体式、叠加式住宅,或地面以上2/3叠加式(指标准层叠加)和平层式混合的;或住宅类型为酒店式公寓的,并且该组团与其他组团有较明显的道路或绿化带等明显区分的区域,则该组团内住宅可确定为非普通住宅。

  空置房连续24个月内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费,物业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30%,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新规基准价格的70%执行……日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监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规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规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包括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等5项。服务等级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四级。

  同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详见《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基准价标准》,且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特点、服务成本等因素变化,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上下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

  另外,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区的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费、装修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长沙市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已购车位物业服务、装修服务、装修垃圾清运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缴纳,新规制定了阶梯式优惠政策。新规明确,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缴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实行阶梯式优惠,即: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房公告(或者交付通知书)约定的房屋集中交付日期的次月起连续空置至第24个月,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从第25个月空置期起连续至房屋空置结束,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90%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例如,市民张先生购置新房后,因工作调动原因,短期内不会入住。按照新规,交房后的前24个月,他只需按标准的70%缴纳物业费,有效减轻了经济压力。

  该通知所称空置房,是指建设单位毛坯交付后未装修未入住或未装修未使用的普通商品住宅;或者建设单位精装交付后事先向物业服务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房屋水、电、气等使用记录)并经物业服务人登记确认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普通商品住宅。

  该通知明确,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新规基准价格的70%执行,其中电梯住宅物业服务费最高不超1.5元/月/平方米,非电梯住宅不超0.8元/月/平方米。

  新规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收费,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人的明码标价等作出详细规定。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向终端用户收费,物业代收不得额外收费。物业服务人需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依据等信息。住宅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其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当各方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发生争议时,可向物业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任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物业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长沙市人民政府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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